1、目前,在建筑工程施工領域,掛靠施工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一些建筑材料商的法律意識淡薄,往往供貨單上只有所謂“老板”的簽字,沒有項目部的簽章,更不用說公司的簽章了。而實際上,這個所謂的“老板”只是掛靠在建筑公司,以建筑公司的名義承接工程。一旦工程做的不理想,老板可能就已經跑路了,到時老板可能找不到,或者是找到了但沒有錢。這時建材供應商會去找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可能就要推諉了,供貨單上只要“老板”的簽字,該“老板”也不能代表公司,建筑材料商沒有權利來找公司追討。此時,建筑材料商就有可能面臨材料款難以追回的風險。
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商面對這些所謂的“老板”,一般處于弱勢地位,有時也不可能或者不好意思要求老板蓋什么工程項目部章。針對類似的情況,建筑材料商要善于保護自己,在供貨的過程中,一定收集好這個“老板”代表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的證據。如此,則一旦“老板”跑路或者沒有錢,建筑材料商完全可以向建筑公司追討欠款。建筑公司相對于老板,資金實力肯定強多了,這樣追討欠款也就有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都會有專門的材料員,一般供貨的小票上都是材料員的簽字。對于這種情況,建筑材料供應商也同樣應收集保存好該材料員代表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的證據。
2、鑒于目前社會市場建筑公司、建材公司以及其他交易的相關方良莠不齊,簽約之前必須對交易方的經營狀況、工商注冊登記、年檢情況、商業信譽情況作必要的調查,同時還要對對方的負責聯系業務的人員、負責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員、負責收貨的人員的身份情況、有無授權等情況進行確認。不要盲目簽約,了解清楚了再簽合同。簽約時還應注意進行形式審查,最好是既要有簽字,又要有蓋章。在沒有簽章的情況下,簽字的人一定要有相應的權限。如果不是法人代表本人簽字,則簽約的人一定得有授權,這些非常重要。
3、在建筑工程施工實踐中,在有很多情況下,出于熟人介紹、老客戶、一方比較強勢等原因,簽訂合同不規范或者根本就不簽訂書面合同,僅僅只是口頭合同。在現實交易中,這些口頭合同經常也會得到忠實的履行,因而交易各方也就沒有警惕。但這種情況,風險是極大的。一旦這樣的風險呈現出來,則后果是很嚴重的。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就要考慮到相應的對策,注意交易過程中的證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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